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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週晚些時候,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公司金融部發布了一組常見問題解答(FAQ),用於落實委員會3月17日發布的解釋性文件——即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加密資產。該FAQ明確屬於工作人員的觀點,不代表委員會的規則或聲明,也不具備法律效力,但它讓市場得以窺見當前SEC工作人員打算如何運作監管。FAQ主要覆蓋三個領域。
一、代幣分類:質押憑證代幣算什麼?
在分類問題上,如果「質押憑證代幣」(Staking Receipt Token)是代表不受投資合同約束的數字商品的憑證,那麼它本身就屬於SEC五要素代幣分類法下的「數字工具」(Q1.2),因為它承擔著證明持有人對底層資產所有權的實際功能。而若由基於協議的流動性質押服務商(Liquid Staking Provider)發行,該代幣則可能被歸類為數字商品,因為其價值與「功能性加密系統」的程序化運行以及供需動態掛鉤。
Q1.3 定義了「憑證」(該定義同樣適用於可贖回封裝代幣),指「一種證明特定數量資產已存入發行該憑證的存托機構或託管人、並證明存款人對其擁有所有權的工具」。憑證有三個特徵:1)不改變被存入資產的任何權利、義務或收益;2)不給持有人任何額外財務激勵或好處;3)不把底層資產的所有權或控制權轉移給發行人,因此發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移、出借、質押、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資產。
二、投資合同:宣傳「當前效用」不構成必要管理努力承諾
就投資合同而言,宣傳某個加密系統當前的效用,或宣傳其不確定的願景式功能而不提及利潤,很可能不構成「必要的管理努力」承諾。一旦系統已經具備功能性,為保障、維護、改進、增強該系統或推動網絡效應而提供的服務,同樣不涉及必要的管理努力,不滿足 Howey 測試。
三、回購:FAQ中最受審視的部分
Q2.5 詢問:發行人就非證券類加密資產宣布回購計劃(無論用於財庫管理、減少供應、協議出資銷毀,還是再平衡),其本身是否構成「將實施必要管理努力」的陳述或承諾——這是代幣銷售可能落入 Howey 投資合同的一種路徑。工作人員答覆稱,若加密系統具備功能性且不存在中心方,此類公告不構成上述承諾。
值得注意的是,工作人員在2026年9月28日——也就是FAQ發布三天後——補充了「且不存在中心方」這一表述。此前業界批評原始措辭僅要求「功能性」,範圍過寬。若系統尚不具備功能性,而發行人將回購描述為為持幣人創造收益或回報,那麼公告仍可能構成該承諾。
FAQ並未說明在「具備功能性但存在中心方」的系統上,回購公告應如何認定。既然答案不再覆蓋這種情況,推測應回到一般的事實與情況 Howey 分析——不過這是我們作為外行的推斷,並非工作人員的表述。
四、關鍵術語的界定
FAQ沿用了3月解釋性文件中定義的術語:
功能性(Functional):如果系統的原生加密資產能按其程序化效用在該系統上使用,系統即為具備功能性。
去中心化(Decentralized):如果系統自主運行,沒有任何個人、實體或群體掌握運營、經濟或投票控制權,系統即為去中心化。
中心方(Central party):採用與去中心化相同的控制測試來定義。因此Q2.5的修訂實際上把回購答案的前提條件設定為「去中心化」,儘管FAQ並未明說這一點。
五、監管脈絡與行業爭議
該文件建立在此前一系列重要文件之上:2017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DAO 報告、2019年工作人員框架,以及2025年關於meme幣、挖礦、穩定幣和質押的聲明——後者已被2026年3月的解釋性發布取代。
FAQ 2.3 引用了《加密資產監管條例》提案(Regulation Crypto Assets),該提案將設立兩項發行豁免(四年內500萬美元;每12個月7500萬美元的項目募資),並為投資合同不再存在的情形提供有條件的「安全港」。9月17日的「創新豁免」(Innovation Exemption)覆蓋代幣化股票交易中的交易所與交易商身份,屬於同一「Project Crypto」計劃,但屬於單獨行動,FAQ並未提及。
FAQ收到了不少反對聲音,最集中的矛頭指向回購部分(Q2.5)——該條在首次發布三天後即被修訂,加入「系統中不存在實施回購的中心方」這一限定,而修訂前的答案只強調協議的功能性。支持者將修訂解讀為:功能性項目進行回購、且公告不被視為必要管理努力的清晰路徑。鑑於回購可能觸發證券法一直是懸在市場頭上的擔憂,這被視為一場重大勝利。但批評者認為該定義過於寬泛,由此引發大量質疑。
舉例來說:一家widget生產企業可以向公眾出售代幣,並用銷售商品所得的一部分收入回購並銷毀該代幣。由於接收付款的智能合約能夠正常運行,且公司沒有作出任何明確承諾,按FAQ的邏輯,該代幣將被排除在證券法之外,儘管其功能類似於利潤分享權益。嚴格來說,可以主張FAQ僅適用於非證券類數字資產,因此公司代幣並不符合條件,但對文本的批判性解讀會質疑:這一限制到底出現在文中何處?
六、仍未解答的問題
懷疑者與支持者的分歧指向一個更深層的問題:區分「企業」與「協議」,似乎需要考察控制權,而這與去中心化高度接近;但SEC此前的投資合同分析並未把去中心化作為考量因素,而是取決於發行人的陳述,或其實施必要管理努力的承諾。工作人員在發布幾天後的修訂中,通過明確加入「且不存在中心方」,回應了這一關切。修訂後的表述為:「在加密系統具備功能性且不存在中心方的情況下,發行人就非證券類加密資產回購計劃發布的公告,不構成實施必要管理努力的陳述或承諾。」
即便修訂後,懸而未決的問題依然存在。回購答案被收窄到「具備功能性且無中心方」的系統,但FAQ沒有說明有中心方的項目的回購應如何認定,也沒有界定多大的影響力才算「控制」。前者是新版FAQ特有的問題,後者則是長期存在的問題。SEC在其他文件中定義過「控制」——例如創新豁免將其定義為指導交易場所管理或政策的權力——但並未說明該定義是否適用於FAQ中的「中心方」標準。(文/Zack Pokorny)






